发布日期:
2018-05-05
来源:
执法科
作者:
编辑:
人秘科
甘执法证字
第M10000011号
当事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07623726875
法定代表人:刘永革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5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一案,经庆阳市放辐射监理站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8年4月10日,市放辐射环境监理站执法人员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所属的宁县新宁镇五里铺基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租用的庆阳铁塔公司基站安装移动信号发射设备未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进行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5月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18〕11号)、《送达回证》〔2018〕11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甘肃银行庆阳分行
户名:庆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66230103037160001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庆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