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5-02-20
来源:
生态科
作者:
编辑:
人秘科
根据《关于印发全省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甘环发〔2014〕28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力度,切实解决自然保护区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正确处理协调好生态保护与资源开发的关系,推动全市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科学化发展,发挥自然保护区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引领作用,全面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二、工作原则
(一)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相关政府部门监管的主体责任。
(二)强化监督管理。全市自然保护区原则上按照管理机构所在地纳入当地县级检查范围。检查采取“市级督查、县区监管、企业负责”的工作机制,市级负责环境保护大检查的督查,对自然保护区进行全面检查;县区负责组织大检查任务的落实;企业负责组织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协调联动实施。自然保护区实行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重检查,检查情况分送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做好自然保护区的检查工作。
(四)统一查处标准。对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开发建设活动,一律取缔;对涉及2014年12月31日前无环评手续的开发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对没有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手续且已建成投运的建设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政府统筹制定整改计划,依法妥善解决;对2015年之后建设项目,纳入日常监管,依据新《环境保护法》严肃查处新的违法行为。此外,除纳入本次检查既定的企业外,对国家督办、媒体曝光及新发现的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问题也应进行依法查处。
(五)严格责任追究。对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开发建设活动全部纳入检查范围;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督检查不力,不履职尽责的,由监察部门追责。
三、检查重点
(一)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设立自然保护区时,是否按照自然保护区有关规定履行了申请、评审、批准、备案等程序;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与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是否存在违反国家和省上规定,擅自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问题。
(二)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旅游、资源利用等项目相关审批手续。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是否符合自然保护区保护功能要求,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是否落实有关保护、治理和恢复措施;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的项目建设,是否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涉及自然保护区旅游开发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是否经过有批准权利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三)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建设高档住宅查处情况。对违反国家和省上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建设高档住宅情况进行依法查处。
(四)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对自然保护区内非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其它活动进行严肃查处,核查生产经营和开发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阶段(2015年2月28日前)。各县(区)环保局联合辖区内相关单位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标准和目标,组织召开自然保护区环境大检查协调会,要求各企业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全面自查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与存在问题,填写附件1,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检查并填写附件2。县(区)环保局于2月2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市环保局
(二)检查阶段(3月1日至4月30日)。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林业局、市农牧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旅游局配合,成立市级检查组,对企事业单位自查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县(区)填写的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现场环境监察记录进行复核,要求县(区)环保局于4月25日前将第二季度检查报告上报市环保局。
(三)抽查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市级检查组配合省上督查组对自然保护区进行检查,重点巡查问题突出、污染较为集中的区域,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措施,并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四)总结阶段(7月1日至7月15日)。各县(区)对辖区内自然保护区检查开展情况进行全面回顾,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县(区)环保局于7月10日前将上半年工作报告报市环保局。
(五)督察阶段(7月16日至8月15日)。针对市级检查和省级巡查发现的问题开展督察,确保行政处罚到位、整改落实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对处罚、整改、追责不到位的,省市将统一挂牌督办。要求各县(区)环保局于8月10日前整改报告报送市环保局。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检查组织领导。各县(区)要认真开展动员部署工作,深刻认识检查工作是解决当前突出环境问题和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重要举措,增强工作自觉性和主动性。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要对辖区内大检查工作负总责,根据任务确定人员、时限、内容及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做好省上督查组抽查的准备工作。
(二)加强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各县(区)要严格落实“谁执法检查,谁督促整改;谁实施处罚,谁依法复查”的全程负责原则,确保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采取明查与暗查、日常巡查和突击检查等方式,实施交叉执法、联合执法等行之有效的方法,形成执法高压态势。
(三)强化宣传,全面做好舆论引导。各县(区)要采取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等形式,分阶段、分步骤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平台,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强网络环境舆情的监控,及时分析研判,回应公众诉求,做好舆情引导工作。
(四)严格时限,及时报送检查情况。各县(区)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检查及资料的报送工作。市林业局将各县(区)填写的附件1、附件2进行汇总,于2月25日前将汇总后的附件1抄送市环保局,于4月25日前将汇总后的附件2抄送市环保局。县(区)环保局于10月20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