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16-10-12 来源: 生态科 作者: 编辑: 人秘科

 

你局报送的2016年中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实施方案收悉(以下称《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19号)、甘肃省环保厅《2016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安排实施意见》(甘环农发[2016]4号)要求,我局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了评审,提出了修改意见。专家组长对修改后的方案内容含资金预算进行了审核,经研究,现对《实施方案》批复如下:

一、要履行对项目建设、设施设备运行管护的指导、管理、组织、协调、监督职责;要按照修改后的《实施方案》,按期组织项目村完成建设任务,落实项目建成后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管理维护。

二、以上项目补助资金已在《甘肃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的通知》(甘财经二[2016]44号)中下达,你局要指导项目村,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规范招投标程序,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发挥环保效应。

三、要充分总结借鉴近年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实施的经验,从解决项目村突出环境问题出发,在项目设施设备布局上合理确定项目村设备的台(套)数量,本着环保设施共享共用原则,尽可能辐射周边非项目村,让更多的农民群众受益。

四、项目建设时限为: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底,2017年1月底完成市级验收工作。

五、严格执行方案,不得随意调整项目村。实施方案已确定的项目村及建设内容不得擅自调整,项目村预算资金额同招投标实际资金额的剩余资金使用,必须按照项目申报程序,由国家注册造价师做出预算,按照项目申报程序,提出新置设施设备拟辐射沿线周边非项目村配置清单,剩余资金使用方案经市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严格落实项目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要明确县(区)环保局、乡(镇)、村具体项目责任人。要强化对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的严格监督管理。加强报账管理,做到资金专人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落实项目公示制,项目实施内容、资金使用、工期进度、预期目标等情况应在项目村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保证项目资金使用公开、透明,接收群众监督。

七、为确保设施设备的质量和统一规范,大宗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由市局统一组织安排,于2016年由市环保局按政府采购规定11月底前完成项目大宗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各县(区)抓紧依据方案完善土建工程设计和工程监理,严格按照招投标要求进行招投标。2016年12月30日前完成项目所有土建工程,同时完成各类设施设备布置安装工作。

八、建立项目报备制。加强项目建设的档案和信息管理,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如招投标文件、合同、采购发票、设施设备验收及设施设备移交清单等)必须完整,及时归档备案,以接受部、省、市、县(区)对项目建设资金的审计和设施设备运行管护情况的监督监察。

九、建立健全项目村农村环境管理长效机制和环保设施运行管护机制。按照财建[2009]165号、[2011]1070号文件要求及项目县(区)政府承诺书,要积极汇报政府落实项目村环保设施设备运行管护费用,督促项目所在乡、村制定并出台管护措施,成立管护保洁队伍,落实工作人员经费,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要强化项目设施设备的资产管理、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编号,喷绘中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等字体,分号段责任到人,项目建成后的设施设备,要实行严格的县(区)、乡(镇)、村三级移交制度。

十、项目建成后,在县级自验的基础上,市环保、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组成验收组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对相关县(区)项目的市级验收工作,并上报省环保厅相关部门进行抽检。验收时要逐项填写项目验收表的相关内容并由验收组长签字,完善好设施设备移交清单(三联单)等资料。

十一、按照财办建[2011]5号文件要求,各县(区)要按月报送中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进展情况。从2016年11月开始,每月20日前,按时向市环保局自然生态保护科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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