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06-20
来源:
人秘科
作者:
编辑:
人秘科
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有效发挥巡察监督作用,根据中央和省市委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巡察对象
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对象为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二、巡察内容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领导、责任分解、履责报告、压力传导、监督检查等制度执行情况;班子落实责任制方面的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情况。
(二)党的纪律执行情况。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情况;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情况。
(三)作风建设情况。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市委22条实施细则情况;作风效能建设和转变情况。
(四)干部选拔任用情况。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制度情况;干部培养、选拔、考核、管理、监督等情况。
(五)廉政学习教育情况。经常性廉政教育情况和开展专项教育活动情况;谈话提醒、抓早抓小,督促党员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六)廉政风险防范情况。贯彻落实2013-2017年惩防体系实施方案、排查细化廉政风险事项、建立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情况;开展涉企会议和培训清理;单位和个人在行政审批和技术服务工作中廉洁自律和人员资质管理情况。
(七)内部管理情况。健全管理制度,加强重大资金、项目管理情况;“三公”(公务出国境、公务车辆运行管理、公务接待)经费支出情况;财务账目规范情况。
(八)重点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年度环保工作要点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局党组、局务会临时安排的重大工作完成情况;干部职工的勤政情况。
三、巡察步骤
(一)准备阶段
1、成立巡察组。巡察工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局纪检组负责,巡察组从监察室、人秘科、各党支部抽调人员组成。
2、确定巡察对象和巡察时间。按照巡察工作全覆盖的原则,每次抽取2至3个科室(单位)开展巡察,每年开展两轮。每次巡察的对象和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二)巡察阶段
1、听取汇报。巡察组召开巡察会议,通报巡察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要求;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围绕巡察内容,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打算;组织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建议。
2、进驻巡察。巡察组对照巡察内容,查阅党风廉政建设相关会议记录、文件资料和有关账目等。
3、谈话走访。巡察组与被巡察单位党员、干部和职工代表进行个别谈话,全面了解巡察内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根据需要走访服务对象、开展问卷调查,听取意见、建议、反映;接受涉及被巡察单位的信访、举报、投诉。
(三)反馈整改阶段
巡察阶段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向局党组汇报巡察情况,及时向被巡察单位反馈巡察意见;被巡察单位在接到巡察反馈意见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方案报局巡察组,被巡察单位在接到反馈意见2个月内,要向局巡察组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布。
巡察结果作为被巡察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和评先选优、表彰奖励的主要依据;被巡察单位和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在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组织处理。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局系统巡察工作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被巡察单位要高度重视,将接受巡察作为检验自身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水平的重要内容,巡察结果要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干部选拔任用、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二)积极配合。被巡察单位要积极配合巡察工作,主动发现和查找自身在党风廉政建设、行政审批、工程项目、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和不足。巡察组要求提供的资料,要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瞒或推诿、阻挠。
(三)及时整改。被巡察单位要认真梳理巡察组反馈的意见和问题,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整改,把纪律执行到位。要通过巡察及时发现和查处作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市委22条实施细则的落实,推动廉政风险防控、权力运行制约等机制发挥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