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365365com吧关于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自查情况
发布日期: 2018-01-11 来源: 尾气中心 作者: 编辑: 人秘科


    按照甘肃省商务厅、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自查工作的通知》(甘商务电〔2017〕84号)文件要求,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2013年5月3日,庆阳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限制部分外埠旧机动车转入的通告》(庆政发〔2013〕 42号),明确规定:2013年7月1日起,除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之外所有生产、进口、销售、注册的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的要求;凡不符合国四标准的新车及外埠限制转入我市的旧机动车,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2016年3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要求各地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省政府督查室2016年6月初下发了《甘肃省人民政府督查通知》(甘政督字〔2016〕5号)要求市政府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抓紧取消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督促当地公安部门抓好政策落实。我市于2016年6月24印发了《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庆政办发〔2016〕97号文件的通知》,并按相关政策要求放开了非营运车辆的转移登记工作。2017年3日,庆阳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迁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庆正办发〔2017〕36号)中,对二手老旧车转入我市需达到国四排放标准。

2018年1月6日庆阳市商务局、庆阳市公安局、庆阳市环保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取消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的通知》(庆市商发〔2018〕5号),全面执行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确保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自查工作取得实效。下一步,我局严格按照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协同公安交管部门,对外地转入我市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安全检验有效期内的,经我市资质环保检验机构上线检测,排放检验合格的非黄标二手车辆准予转入,并建立二手车环保信息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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