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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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监控中心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以及省、市有关的政策措施,负责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的整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监督管理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政策、规范、标准的执行,牵头协调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警、调查处理,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协调、指导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污染限期治理、污染源排污申报登记和环境监察,办理有关环境保护的提议案、意见建议和群众来信来访事宜。
(三)承担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责任,负责组织制订、监督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进行考核。
(四)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的基本意见,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审批、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负责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市管和省委托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监督各县(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制订全市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负责全市水污染排放审批,指导全市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负责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的补偿与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八)负责放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放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九)负责编制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功能区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工农业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整治及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农村生态示范创建、生态农业建设。
(十)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环境应急监测,主管全市环境统计工作,承担全市环境信息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开发、技术体系建设、环境保护技术合作交流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全市环保队伍、业务和能力建设工作。
(十三)负责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处置和监督管理,指导各县(区)危废、危化污染防治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