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
发布日期:
2018-05-21
来源:
污控科
作者:
编辑:
市环境监控中心
服务项目名称 |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 |
受理机构 | 28365365com吧 |
政策法规依据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
服务对象 | 在本管辖区内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单位和个人。 |
申办条件 | 1.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备和设施; 2.有符合环保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
申报材料 | 1.申请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尾气的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原因及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后的措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合格材料;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的监测报告;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材料;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的验收材料;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应急设施和器材的型号和数量清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排污费缴纳情况;环境管理规章制2.所在地 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查意见。 |
办事流程 | 个人申请→污控科受理→审查→决定→告知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表格下载 |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申请表》 |
承办科室 | 污控科 |
办公地点 | 弘化西路1号 | 联系方式 | 0934-8687530 |
责任人员 | 分管领导 | 科室负责人 | 业务主办人 |
张秉军 | 李鑫 | 周愉 肖扬 |
监督电话 | 28365365com吧检监察室:0934-8687531 市纠风办:0934-82371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