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 名 称 | 污染源限治理工程验收 |
受理机构 | 28365365com吧污控科 |
政策法规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9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服务对象 | 在全市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
申办条件 | ⑴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的设计单位具有相应等级的设计资格,项目的设计方案已经有关部门或企业组织的专家审查;⑵环境保护设施土建、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布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⑶环境保护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经负荷试车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企业满负荷生产的需要;⑷外排污染物符合限期治理下达的指标要求,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⑸环保设施能正常运转,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并具备正常运转的条件: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和熟练的环保设施操作人员,建立环保设施操作、维修规程等环境管理制度,配有环境监测人员、监测仪器,建立监测制度;⑹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的有关文件、环保设施试运行记录等档案资料翔实、齐全。 |
申报材料 | 设计资质证明、治理方案、方案设计审查表、竣工报告、验收监测报告、验收申请、验收申报表。 |
办事流程 | 市环保局下达全市污染源企业限期治理计划,并监督实施。→列入计划企业提出污染源治理方案,报市环保局污控科备案。(市管项目由污控科负责审核,符合条件则同意实施;县管项目由所在县(区)环保局负责审核及验收工作)→污染源治理项目完成后,企业提出环保验收申请,污控科受理后组织环保验收,符合条件则通过验收;不符合条件则不予通过验收,由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后重新申请。 |
办理时限 | 在接到被限期治理单位提交的治理工程验收申请及其必备资料后,管理科与监察大队于30日内进行验收。并于验收后15日内,签署验收意见。逾期不验收或不签署意见,视为同意。验收结果应及时报告批准限期治理的人民政府。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表格下载 | 无 |
承办科室 | 污控科 |
办公地点 | 弘化西路1号 | 联系方式 | 0934-8687530 |
责任人员 | 分管领导 | 科室负责人 | 业务主办人 |
张秉军 | 李鑫 | |
监督电话 | 28365365com吧纪检监察室:0934-8687531 市纠风办:0934-82371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