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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废物转移联单报告核准
发布日期: 2018-05-21 来源: 污控科 作者: 编辑: 市环境监控中心


服务项目

名 称

污染废物转移联单报告核准

受理机构

28365365com吧污控科

政策法规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申办条件

1.符合国家废物和污染废物转移规定;2.所有转移或接受计划已按规定获得批准;3.产生单位向移出地环保部门已申领联单;4.产生单位在移出3日内向移出地环保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接受地环保部门报告到达时间;5.有关污染防治和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申报材料

1.已报批的污染废物转移计划书2.经国家批准的进口废物申请书;3.经进口废物污染评价资格证书单位编制的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书(表);4.转移和使用单位工商执照复印件;5.产生单位向移出地环保部门申领的转移联单;6.接受地环保部门对转移单位预期到达时间报告的批复;7.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污染废物应填写的污染废物转移联单。

办事流程

经营单位提出申请(须提交危险废物接受单位资质证明,在有效期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单位提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报批转移审核程序,运输单位资质证明,接受地环保部门的证明等材料)市环保局污染控制科受理并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签符合条件须转移出市的,由市环保局污染控制科出具转移审批表,加注意见上报省厅批准;符合条件并于市内进行转移的,由市环保局污染控制科出具批准文件,发放转移联单。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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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污控科

办公地点

弘化西路1号

联系方式

0934-8687530

责任人员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业务主办人

张秉军

李鑫

徐靖谕

监督电话

28365365com吧纪检监察室:0934-8687531

            市纠风办:0934-823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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