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 名 称 | 污染废物转移联单报告核准 |
受理机构 | 28365365com吧污控科 |
政策法规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申办条件 | 1.符合国家废物和污染废物转移规定;2.所有转移或接受计划已按规定获得批准;3.产生单位向移出地环保部门已申领联单;4.产生单位在移出3日内向移出地环保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接受地环保部门报告到达时间;5.有关污染防治和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
申报材料 | 1.已报批的污染废物转移计划书2.经国家批准的进口废物申请书;3.经进口废物污染评价资格证书单位编制的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书(表);4.转移和使用单位工商执照复印件;5.产生单位向移出地环保部门申领的转移联单;6.接受地环保部门对转移单位预期到达时间报告的批复;7.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污染废物应填写的污染废物转移联单。 |
办事流程 | 经营单位提出申请(须提交危险废物接受单位资质证明,在有效期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单位提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报批转移审核程序,运输单位资质证明,接受地环保部门的证明等材料)→市环保局污染控制科受理并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签→符合条件须转移出市的,由市环保局污染控制科出具转移审批表,加注意见上报省厅批准;符合条件并于市内进行转移的,由市环保局污染控制科出具批准文件,发放转移联单。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表格下载 | 无 |
承办科室 | 污控科 |
办公地点 | 弘化西路1号 | 联系方式 | 0934-8687530 |
责任人员 | 分管领导 | 科室负责人 | 业务主办人 |
张秉军 | 李鑫 | 徐靖谕 |
监督电话 | 28365365com吧纪检监察室:0934-8687531 市纠风办:0934-82371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