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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审批(大气、水)
发布日期: 2018-05-21 来源: 污控科 作者: 编辑: 市环境监控中心


服务项目

名 称

排污许可证审批(大气、水)

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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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服务对象

在全市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申办

条件

1.有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污染防治设施;2.按照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3.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4.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5.纳入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符合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6.市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者,已按国家环保部的规定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控装置;7.依据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8.已按规定缴纳排污费;9.有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申报

材料

1.法人身份证明;2.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3.近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5.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文件资料(国控企业);6.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及应急设施器材型号、数量清单;7.经环境监察部门审核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8.费用交纳证明材料; 9.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材料; 10.原申领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副本。

办事

流程

排污单位提出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法人身份证明;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近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维方案;国控企业需提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文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及应急设施器材型号、数量清单;经审核的污染申报登记材料;排污费缴纳证明材料;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材料;原申领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副本)市环保局污染控制科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对首次领证且排污量较大的,报请市环保局主要领导或提请局务会议审定符合条件的,由市环保局污染控制科发放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办理时限

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表格下载

《庆阳市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承办科室

污控科

办公地点


联系方式

0934-8687530

责任人员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业务主办人

张秉军

李鑫

周愉  肖扬

监督电话


市纠风办:0934-823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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